行业动态

公司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一处,如何进行工伤认定?

信息来源: http://www.ycqibang.com  时间:2017-11-21 10:13:54 

  案情简介

  A地某农牧公司租用了外省B地某农业公司的鸡场自主经营,雇佣潘某为饲养员,但并未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。某日,潘某像往常一样去养鸡场鸡舍捡鸡蛋时,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,导致左踝骨受伤。出院后,潘某向鸡场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,结果被认定为属于工伤。农牧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,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对潘某的工伤认定

  案情分析

  农牧公司认为,自己的注册地在A地,B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潘某的工伤认定没有管辖权。

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,首先,潘某在鸡舍捡鸡蛋时不慎摔伤,属于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”,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。其次,虽然农牧公司的注册地在A地,但其没有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,潘某的工伤认定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,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。

  法律法规

 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规定: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
  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: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,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,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,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,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。

  综上,B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潘某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判决驳回了农牧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
  • 服务热线:0795-3279993 宜春注册公司
  • 手机:13755892619 13697959662 18979512577
  • 地址: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198号(十运会安居社区三楼)

Copyright &copy; 2002-2020 ycqibang.com 宜春市企邦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宜春公司注册 版权所有 赣ICP备16002918号-1